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進口瓷磚原產地之認定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4055019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有關財政部及經濟部於94年3月9日以台財關字第09405001190號函及經貿字第09402602310號函會銜公告進口瓷磚之原產地認定基準為:「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者」乙案,自95年1月1日起生效。(經濟部經貿字第09402606260號公告)
附件:94/03/09財政部台財關字第09405001190號、經濟部經貿字第09402602310號公告
主旨:公告修正進口「瓷磚」之原產地認定基準。公告事項:自即日起進口歸屬海關進口稅則第69章之瓷磚,如加工或製造過程涉及2個或2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該貨物實質轉型之認定,應以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第1項第1款:「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者」之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