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90)署巡檢字第 09000
12333 號令、財政部(90)台財關字第 0900055162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全文 11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2 條所列屬財政部「關稅總局」及「關稅局」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分別改由財政部「關務署」及「海關」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
告第 1 條至第 6 條、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前段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第 7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管轄;第 10 條後段所列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
4.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海洋委員會海域執字第1090007077號;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91015956號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