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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200649532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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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404501910號令訂定
2.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13770號函修正分行第3點、第8點規定
3.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83061號函修正分行第3點、第9點、第17點規定
4.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904511970號函修正分行第1點、第3點、第4點、第8點、第9點規定
5.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104524100號函修正分行第3點、第8點規定,並自101年3月1日生效
6.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304527110號函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3年3月1日生效
7.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40470379號函修正分行第3點、第4點、第8點規定,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8.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50058572號函修正分行第3點規定,並自105年9月1日生效
9.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604598730號函修正分行第3點規定,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
10.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604723850號函修正分行第3點、第4點、第8點規定,並自106年12月28日生效
11.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704647790號函修正分行第3點、第14點規定,並自107年11月1日生效
12.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800612580號函修正第3點、第4點、第7點、第8點及第13點規定,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
13.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800700550號函修正第1點、第3點及第4點規定,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14.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4703450號令修正第4點規定,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15.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104677481號令修正第3點、第4點規定,並自112年3月1日生效;但第3點第1項第2款第12目及第13目,自112年10月1日生效
16.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0573391號令修正第4點規定,並自112年11月1日生效
17.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0649532號令修正第3點、第4點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