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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受理民眾傳真文件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基普秘字第1081018632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受理民眾傳真文件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修正對照表.odt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受理民眾傳真文件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修正對照表.odt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受理民眾傳真文件作業規定第三點修正對照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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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基普秘字第1021009993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基隆關稅局受理民眾傳真文件作業規定)。
2.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基普秘字第1031008147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基普祕字第1061014215號函修正第3點、第4點。
4.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基普祕字第1081018632號函修正第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