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2年3月11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政徵字第0920600946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93年9月23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政徵字第0936001335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0981003801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規定;並自98年6月1日生效
4.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0991006410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規定;並自99年5月10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021013797號令修正第3點、第4點、第9點規定
6.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041006707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原名稱:國貨復運進口核銷電腦化注意事項;新名稱:復運進口核銷電腦化注意事項)
7.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05100893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規定
8.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141024273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5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