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1年1月3日財政部關稅總局(91)台總局徵字第91100067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56點
2.中華民國93年7月12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0931012013號令修正發布第 2、4、5點規定;並自93年7月12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1001023522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051025998號令修正發布第27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061005175 號令修正發布第5、6、33、35、39、45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071019375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081012092號令修正發布第13點、第23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131008219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