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財政部關稅總局(91)台總局徵字第 91100
067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56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 093600126
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5 點條文;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起實施
3.中華民國一00年十一月四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 100102352
21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 1051025998
號令修正發布第27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 1061005175
號令修正發布第5、6、33、35、39、45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31 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071019375號令
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6點
7.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3 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081012092號令
修正發布第13點、第2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