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85年1月20日財政部台財關第841729498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86年10月15日財政部(86)台財關第860415917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91年6月3日財政部關稅總局(91)台總局保字第91103667號公告修正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4.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保字第09410127141號令修正全文7點;並自94年6月24日起施行
5.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保字第09610222411號令修正第4、6、7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保字第09710060761號令修正第6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051017015號令修正第1、3、4、5、6、7、8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稽字第1131024287號令修正第1點、第6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