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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業人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未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處行為罰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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