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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報運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且嚴重影響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保或國際形象,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沒入或併沒入貨物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1210270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圖表附件:
違反誠實申報義務行為與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因果關係釋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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