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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廢止徵收而領回之土地,嗣後出售土地時之取得日、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之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1046471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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