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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核釋「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2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指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巷道、水溝之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產管字第10100031181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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