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2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指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巷道、水溝之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產管字第10100031181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2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
指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巷道、水溝之國有
公用及非公用土地。
(財政部105年9月30日台財產管字第1054000994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