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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嗣經政府依法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現況供道路使用,查明非屬建築基地範圍,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本文規定者,准予免徵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46691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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