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原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嗣經政府依法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現況供道路使用,查明非屬建築基地範圍,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本文規定者,准予免徵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46691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