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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嗣經政府依法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現況供道路使用,查明非屬建築基地範圍,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本文規定者,准予免徵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46691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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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但書規定所稱之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依同條本文規定,免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