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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防止海參自溶而以水煮方式再予乾燥之乾海參,應歸列稅則號別第0308.19.21號、第0308.19.22號或第0308.19.30號。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81012179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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