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防止海參自溶而以水煮方式再予乾燥之乾海參,應歸列稅則號別第0308.19.21號、第0308.19.22號或第0308.19.30號。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81012179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