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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及符合一定條件者,供其教學使用部分之公有土地及房屋,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06668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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