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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及符合一定條件者,供其教學使用部分之公有土地及房屋,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06668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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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 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土地,比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免徵地價 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房屋,以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均設於公立學校為限,比照房屋 稅條例第 14 條第 4 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二、修正本部 102 年 10 月 9 日台財稅字第 10200621790 號令及 103 年 9 月 9 日台財稅字第 10300620070 號令,刪除「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徵。」。

(110年04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904036360號令修正本令,刪除第 1 點末段「以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均設於公立學校為限,」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