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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及符合一定條件者,供其教學使用部分之公有土地及房屋,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06668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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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土地,比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 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房屋,以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均設於公立學校為限,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二、修正本部102年10月9日台財稅字第10200621790號令及103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300620070號令,刪除「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徵。」。

(110年04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904036360號令修正本令,刪除第 1 點末段「以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均設於公立學校為限,」文字。)
(11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400632730號令廢止本令有關103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300620070號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