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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第34條第2項有關國有公用財產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之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產公字第10835000550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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