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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第34條第2項有關國有公用財產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之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產公字第10835000550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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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國有財產法第34條第2項有關國有公用財產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之
   認定原則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用途廢止:指有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閒置:指空置未利用。
   三、低度利用:指地上建築改良物已逾耐用年限、未逾耐用年限而管理維護成本過高或
     建築容積率未達法定容積率百分之五十。
   四、不經濟使用:指使用成本過高、面積過大等不合經濟效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