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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上建物經鑑定為須拆除重建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其用地於主管機關發文通知所有權人之日至重建房屋核發使用執照期間,得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06039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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