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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上建物經鑑定為須拆除重建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其用地於主管機關發文通知所有權人之日至重建房屋核發使用執照期間,得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06039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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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又稱海砂屋),依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通知所有權人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倘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主管機關通知發文日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發文日至重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均符合土地稅法第 9 條及第 17 條之其他要件規定者,於該期間准予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