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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土地承租人租地自費建屋,由土地出租人取得房屋,經查明其係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12條第2項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05721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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