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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土地承租人租地自費建屋,由土地出租人取得房屋,經查明其係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12條第2項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05721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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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土地承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 照,非屬契稅課稅範圍。惟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於土 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土地出租人,其經濟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 屋,依民法第 398 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 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二、廢止本部 86 年 12 月 27 日台財稅第 861932893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