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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之營業人,以住家房屋作為營業稅籍登記場所,未僱用員工,未供辦公或存放設備及物品者,准按住家用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40048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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