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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之營業人,以住家房屋作為營業稅籍登記場所,未僱用員工,未供辦公或存放設備及物品者,准按住家用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40048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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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 場所,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 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者,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房屋稅條例第 7 條及土地稅法第 41 條規 定,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