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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50451666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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