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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場所,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准續按住家用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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