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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場所,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准續按住家用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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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廢止本部94年10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654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