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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納稅義務人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更正報單內容並退還溢繳之稅款者,其應退稅款無關稅法第18條第1項「視為業經核定」之效果。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21020443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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