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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於配偶購買自宅用地後1年內出售其原有自宅用地應有本條第5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1536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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