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99年4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4507190號令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考量該條款立法意旨,係適用該條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以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擁有1屋為限,本案張君配偶黃君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張君於配偶黃君所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其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可參照上開本部令規定辦理。(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