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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產出租收有押金,納稅義務人已將運用產生之所得申報者,其押金計算租賃所得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6363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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