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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產出租收有押金,納稅義務人已將運用產生之所得申報者,其押金計算租賃所得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6363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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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之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同條項第5類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