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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事業提供我國買受人自境外衛星地面站發送至境外收聽(視)戶之衛星訊號傳輸服務,其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41013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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