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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事業提供我國買受人自境外衛星地面站發送至境外收聽(視)戶之衛星訊號傳輸服務,其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41013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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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事業提供我國買受人自境外衛星地面站發送至境外收聽(視)戶之衛星訊號傳輸服務,所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