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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閒置而轉列為其他資產,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40372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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