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私貨及逾期貨物備價購回或標售時相關稅費應依法徵收或於底價中計入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徵字第911031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