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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私貨及逾期貨物備價購回或標售時相關稅費應依法徵收或於底價中計入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徵字第911031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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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相關貨物不論係限或未限退運出口,既係向海關備價購回或經海關標售,要難謂非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自應依法徵收或於底價中計入營業稅。至於貨物退運出口後,可否依營業稅法(編者註: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稅捐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則屬另一問題,在法令規定未有變更前,仍不得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