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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境旅客之後送行李中涉有現金若因事先申報確有其危險性准其於事後補辦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融局(五)第8552148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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