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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91年6月27日以前之繼承案件生存配偶主張以登記其名下之動產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05415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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