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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未償債務至死亡時尚未清償可准予扣除惟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應以扣除債務後之餘額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67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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