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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未償債務至死亡時尚未清償可准予扣除惟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應以扣除債務後之餘額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67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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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因繼承而承受之未償債務至死亡時尚未清償,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上開債務係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於前次繼承時業經稽徵機關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故本次繼承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應以扣除上開債務後之餘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