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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保稅區廠商從事再生處理並僅就再生良品請款者其溢付之進口營業稅可核實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37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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