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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替保稅區廠商從事再生處理並僅就再生良品請款者其溢付之進口營業稅可核實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37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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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替保稅區廠商從事使用過測試晶圓之再生處理,該公司如僅就再生後之良品部分向保稅區廠商請款,致其進口上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申報之銷項稅額,上開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本案同意參照本部91/02/20台財稅字第0910451113號令規定,授權查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