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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又回贈原贈與人經查回贈前仍作農用准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列管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406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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