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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又回贈原贈與人經查回贈前仍作農用准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列管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406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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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君將農地贈與其子呂××,於5年列管期間內,呂××復將受贈之農地回贈呂○○乙案,如經查至回贈前原受贈人呂××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而無應追繳贈與稅之情事,因係回復未為贈與之狀態,准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再加以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