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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法更改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時另訂繳納期間但原屬贈與人之罰鍰及利息不得轉由其繳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423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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