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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被繼承人之父為大陸地區人民雖未於2年內為繼承表示於修法延長期限內取得在臺戶籍後仍得繼承遺產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900360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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