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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核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完成證明時確未購置機器設備者仍可適用股東投資抵減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字第091045158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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